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七○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3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七○八號 原 告 曾清文即振昌工程行 (送達代收人 蘇志成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得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得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壹佰壹拾貳萬叁仟零伍拾壹元,應繳 裁判費銀元叁萬柒仟零柒拾柒元,折合新台幣壹拾壹萬壹仟貳佰叁拾壹元 整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 壹萬壹仟壹佰捌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二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蕭胤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二 日 書 記 官 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