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七三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3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七三九號 原 告 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以經 送達代收人 王仁杰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永禧股份有限公司、丙○○、乙○○、 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仟壹佰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拾萬零 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玖拾壹萬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拾萬零玖仟玖佰伍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肆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另將起訴狀繕本各壹份逕送被告並副知本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蔡政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書 記 官 官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