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一○六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3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一○六五號 聲 請 人 皇鼎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銘良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四三四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六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歐陽漢菁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曾寶生 ~F0 ~T48 ┌──────────────────────────────────────────────────────┐ │附表: 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四三四七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皇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台灣省合作金庫復興│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肆拾壹萬陸仟零叁│FE七四一四一四│ │ │ │司 甲○○ │支庫 │ │拾柒元 │三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