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一二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3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一二二號 聲 請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四一七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二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書苑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三 日 法院書記官 蔡梅蓮 ~F0 ~T40 ┌──────────────────────────────────────────────────┐ │附表: │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1│磐亞股份有限公司 │八一─ND─0四九0四九─0│ │壹 │壹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