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二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3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二四○號 聲 請 人 耐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海南 訴訟代理人 洪郡雀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四九0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三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博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三 日 書 記 官 蔡嘉萍 ┌──────────────────────────────────────────────────────┐ │附表: 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二四0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耐德科技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總行營│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 │肆萬元 │NA二一八二八三│ │ │ │司 彭海南 │業部 │ │ │九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