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二五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3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二五四號 聲 請 人 花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華演 訴訟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店催字第一九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書苑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法院書記官 蔡梅蓮 ~F0 ~T40 ┌──────────────────────────────────────────────────────┐ │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註│ │號│ │ │ │ (新台幣) │ │ │ ├─┼─────────┼─────────┼───────────┼────────┼────────┼──┤ │1│磐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富邦銀行新店分行 │八十九年四月三十日 │貳拾捌萬捌仟陸佰│GN0000000│ │ │ │司萬文隆 │ │ │陸拾陸元 │ │ │ │ │ │ │ │ │ │ │ ├─┼─────────┼─────────┼───────────┼────────┼────────┼──┤ │2│邱玉蓮 │大安商業銀行復興分│八十九年一月五日 │壹萬元 │AD二六七三一二│89. │ │ │ │行 │ │ │九 │12. │ │ │ │ │ │ │ │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