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三八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3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三八九號 聲 請 人 喜瑪拉雅音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住台北市○○○路二三一巷一九之一號四樓 訴訟代理人 乙○○ 住台北市○○○路一六七號六樓送達代收人 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五二七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明輝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三十 日 法院書記官 王苑琛 ~F0 ~T48 ┌──────────────────────────────────────────────────────┐ │附表: 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三八九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重聚典企業股份有限│華南銀行西門分行 │八十九年七月三十日 │捌萬柒仟伍佰捌拾│CC五二六六0五│ │ │ │公司 吳楚楚 │ │ │柒元 │三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