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五一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4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五一六號 聲 請 人 浩嘩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店催字第二0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六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陳秀貞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林秀妙 ~F0 ~T48 附表: ┌───────┬──────┬───────┬─────┬─────┐ │發 票 人│付 款 人│金額(新臺幣)│ 發 票 日 │ 支票號碼 │ │ │ │ │ │ │ ├───────┼──────┼───────┼─────┼─────┤ │浩嘩實業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壹拾柒萬伍仟元│ ⒐ │PA0000000 │ │司 甲○○ │吉成分行 │ │ │ │ ├───────┼──────┼───────┼─────┼─────┤ │浩嘩實業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壹拾柒萬伍仟元│ ⒑⒏ │PA0000000 │ │司 甲○○ │吉成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