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一八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4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一八三○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五三七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謝明珠 法 官 劉又菁 法 官 孫曉青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 法院書記官 袁以明 ~F0 ~T48 ┌──────────────────────────────────────────────────┐ │附表: 九十年度除字第一八三○號 │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1│南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八八ND0000000─五│ │壹 │壹仟 │ │ ├─┼───────────────┼──────────────┼────┼───┼────┼───┤ │2│南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八八ND0000000─八│ │壹 │壹仟 │ │ ├─┼───────────────┼──────────────┼────┼───┼────┼───┤ │3│南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八八NX0000000─三│ │壹 │壹佰柒拾│ │ │ │ │ │ │ │伍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