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二七四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6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二七四四號 聲 請 人 美麗華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福 住台北市○○○路○段一五一巷十二號一樓 訴訟代理人 周淑貞 住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六五九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二 日 民 事 第 六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鄭純惠 法 官 吳素勤 法 官 胡宗淦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劉寶鈴 ~F0 ~T48 ┌──────────────────────────────────────────────────────┐ │附表: 九十年度除字第二七四四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理成營造工程股份有│富邦銀行民生分行 │八十九年八月二十日 │壹萬零肆佰陸拾陸│AU一0四二00│ │ │ │限公司 │ │ │元 │五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