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二九一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7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二九一九號 聲 請 人 麥瑋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顧安德 送達代 訴訟代理人 余玉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六九四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 日 民 事 第 六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鄭純惠 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胡宗淦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 日 法院書記官 劉寶鈴 ~F0 ~T48 ┌──────────────────────────────────────────────────────┐ │附表: 九十年度除字第二九一九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台開信託大樓管理委│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城│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叁萬元 │BA00三一二0│ │ │ │員會 │中分行中區辦事處 │ │ │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