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四○三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9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四○三四號 聲 請 人 誠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友 送達代收人 陳淑娥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七五四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博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書 記 官 蔡嘉萍 ┌──────────────────────────────────────────────────────┐ │附表: 九十年度除字第四0三四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仕維生股份有限公司│華僑商業銀行敦化分│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 │壹萬伍仟陸佰壹拾│AA一一一九九 │ │ │ │葛嘯山 │行 │ │叁元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