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四四四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11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四四四四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0八五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八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雯惠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法院書記官 魏淑娟 ~F0 ~T48 ┌──────────────────────────────────────────────────┐ │附表: │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1│燁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七九ND─一四五四二四─三 │ │壹 │壹仟 │ │ ├─┼───────────────┼──────────────┼────┼───┼────┼───┤ │2│燁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七九ND─一四五四二五─五 │ │壹 │壹仟 │ │ ├─┼───────────────┼──────────────┼────┼───┼────┼───┤ │3│燁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七九ND─一六五0二七─四 │ │壹 │壹仟 │ │ ├─┼───────────────┼──────────────┼────┼───┼────┼───┤ │4│燁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七九ND─一六五0二八─六 │ │壹 │壹仟 │ │ ├─┼───────────────┼──────────────┼────┼───┼────┼───┤ │5│燁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七九ND─一六五0二九─八 │ │壹 │壹仟 │ │ ├─┼───────────────┼──────────────┼────┼───┼────┼───┤ │6│燁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七九NX─0五六七0六─九 │ │壹 │伍佰陸拾│ │ ├─┼───────────────┼──────────────┼────┼───┼────┼───┤ │7│燁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0NX─0八七二二六─0 │ │壹 │叁佰陸拾│ │ │ │ │ │ │ │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