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四五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2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四五八號 聲 請 人 台灣山葉機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欺侮三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二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楊絮雲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莊滿美 ~F0 ~T48 ┌──────────────────────────────────────────────────────┐ │附表: 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七五三三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台灣三菱鉛筆股份有│台灣省合作金庫城東│八十八年十二月十日 │叁萬捌仟元 │NL四五九0六七│ │ │ │限公司門田明輝 │支庫 │ │ │八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