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五二三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五二三二號 聲 請 人 天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七三四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楊絮雲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 ~B法院書記官 莊滿美 ~F0 ~T48 ┌──────────────────────────────────────────────────────┐ │附表: 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七三四八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中央信託局秘書處戚│中央信託局信託處 │八十八年十一月十日 │貳拾伍萬伍仟壹佰│CH0八七五二八│ │ │ │其光 │ │ │伍拾元 │六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