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五三二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1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五三二四號 聲 請 人 統一數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二一○五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 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屆滿,無人申報權利。應准聲請人所請,宣告證券無效。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林 勤 綱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 日 法院書記官 陳 如 庭 ~F0 ~T48 ┌──────────────────────────────────────────────────────┐ │附表: 九十年度催字第二一0五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統一數網股份有限公│萬通商業銀行世貿分│九十年四月二十日 │伍萬陸仟壹佰捌拾│0000000 │ │ │ │司 │行 │ │伍元 │ │ │ ├─┼─────────┼─────────┼───────────┼────────┼────────┼──┤ │2│統一數網股份有限公│萬通商業銀行世貿分│九十年四月二十日 │貳萬壹仟捌佰貳拾│0000000 │ │ │ │司 │行 │ │叁元 │ │ │ ├─┼─────────┼─────────┼───────────┼────────┼────────┼──┤ │3│統一數網股份有限公│萬通商業銀行世貿分│九十年四月二十日 │壹拾叁萬貳仟叁佰│0000000 │ │ │ │司 │行 │ │叁拾叁元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