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五四○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五四○八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八六○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附表所示權利屆滿期間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丁蓓蓓 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林庚棟 ~F0 ~T48 ┌─────────────────────────────────────────────────────┐ │附表: 九十年度催字第一八六0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權利屆滿期間│ │號│ │ │ │ │ │ │ ├─┼───────────────┼──────────────┼────┼───┼────┼──────┤ │1│國巨股份有限公司 │八六─ND─0000000─│ │壹 │壹仟 │民國九十年十│ │ │ │五 │ │ │ │一月五日 │ ├─┼───────────────┼──────────────┼────┼───┼────┼──────┤ │2│國巨股份有限公司 │八六─ND─0000000─│ │壹 │壹仟 │ 同 右 │ │ │ │七 │ │ │ │ │ ├─┼───────────────┼──────────────┼────┼───┼────┼──────┤ │3│國巨股份有限公司 │八六─ND─0000000─│ │壹 │壹仟 │ 同 右 │ │ │ │九 │ │ │ │ │ ├─┼───────────────┼──────────────┼────┼───┼────┼──────┤ │4│國巨股份有限公司 │八六─ND─0000000─│ │壹 │壹仟 │ 同 右 │ │ │ │五 │ │ │ │ │ ├─┼───────────────┼──────────────┼────┼───┼────┼──────┤ │5│國巨股份有限公司 │八六─ND─0000000─│ │壹 │壹仟 │ 同 右 │ │ │ │七 │ │ │ │ │ ├─┼───────────────┼──────────────┼────┼───┼────┼──────┤ │6│國巨股份有限公司 │八六─ND─0000000─│ │壹 │壹仟 │ 同 右 │ │ │ │九 │ │ │ │ │ ├─┼───────────────┼──────────────┼────┼───┼────┼──────┤ │7│國巨股份有限公司 │八六─ND─0000000─│ │壹 │壹仟 │ 同 右 │ │ │ │0 │ │ │ │ │ ├─┼───────────────┼──────────────┼────┼───┼────┼──────┤ │8│國巨股份有限公司 │八六─ND─0000000─│ │壹 │壹仟 │ 同 右 │ │ │ │二 │ │ │ │ │ ├─┼───────────────┼──────────────┼────┼───┼────┼──────┤ │9│國巨股份有限公司 │八六─ND─0000000─│ │壹 │壹仟 │ 同 右 │ │ │ │六 │ │ │ │ │ ├─┼───────────────┼──────────────┼────┼───┼────┼──────┤ │0│國巨股份有限公司 │八六─ND─0000000─│ │壹 │壹仟 │ 同 右 │ │1│ │八 │ │ │ │ │ ├─┼───────────────┼──────────────┼────┼───┼────┼──────┤ │1│國巨股份有限公司 │八六─ND─0000000─│ │壹 │壹仟 │ 同 右 │ │1│ │0 │ │ │ │ │ ├─┼───────────────┼──────────────┼────┼───┼────┼──────┤ │2│國巨股份有限公司 │八六─ND─0000000─│ │壹 │壹仟 │ 同 右 │ │1│ │一 │ │ │ │ │ ├─┼───────────────┼──────────────┼────┼───┼────┼──────┤ │3│國巨股份有限公司 │八六─ND─0000000─│ │壹 │壹仟 │ 同 右 │ │1│ │三 │ │ │ │ │ ├─┼───────────────┼──────────────┼────┼───┼────┼──────┤ │4│國巨股份有限公司 │八六─ND─0000000─│ │壹 │壹仟 │ 同 右 │ │1│ │五 │ │ │ │ │ ├─┼───────────────┼──────────────┼────┼───┼────┼──────┤ │5│國巨股份有限公司 │八六─ND─0000000─│ │壹 │壹仟 │ 同 右 │ │1│ │一 │ │ │ │ │ ├─┼───────────────┼──────────────┼────┼───┼────┼──────┤ │6│國巨股份有限公司 │八六─ND─0000000─│ │壹 │壹仟 │ 同 右 │ │1│ │三 │ │ │ │ │ ├─┼───────────────┼──────────────┼────┼───┼────┼──────┤ │7│國巨股份有限公司 │八六─ND─0000000─│ │壹 │壹仟 │ 同 右 │ │1│ │二 │ │ │ │ │ ├─┼───────────────┼──────────────┼────┼───┼────┼──────┤ │8│國巨股份有限公司 │八六─NX─0000000─│ │壹 │叁佰 │民國九十年十│ │1│ │六 │ │ │ │一月十二日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劉芳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