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八九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八九三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四七八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二月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陳秀貞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林秀妙 ~F0 ~T48 ┌──────────────────────────────────────────────────┐ │附表: │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1│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八0─NX─0000000─│ │壹 │伍佰壹拾│ │ │ │ │八 │ │ │叁 │ │ ├─┼───────────────┼──────────────┼────┼───┼────┼───┤ │2│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八一─NX─0000000─│ │壹 │肆佰伍拾│ │ │ │ │四 │ │ │壹 │ │ ├─┼───────────────┼──────────────┼────┼───┼────┼───┤ │3│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八二─NX─0000000─│ │壹 │肆拾肆 │ │ │ │ │五 │ │ │ │ │ ├─┼───────────────┼──────────────┼────┼───┼────┼───┤ │4│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八三─NX─0000000─│ │壹 │貳佰柒拾│ │ │ │ │一 │ │ │壹 │ │ ├─┼───────────────┼──────────────┼────┼───┼────┼───┤ │5│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八四─NX─0000000─│ │壹 │貳佰伍拾│ │ │ │ │一 │ │ │伍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