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勞訴字第七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9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勞訴字第七九號 原 告 甲○○ 己○○ 丁○○ 戊○○ 丙○○ 乙○○ 送達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麗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麗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零伍萬叁仟伍佰元,應繳裁判費銀元 叁仟伍佰壹拾貳元,折合新台幣壹萬零伍佰叁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零肆佰玖拾壹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勞工法庭法 官 林振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書 記 官 葛映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