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勞訴字第七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勞訴字第七九號 原 告 甲○○ 己○○ 丁○○ 戊○○ 丙○○ 乙○○ 被 告 麗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建東 右原告等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裁定命原 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一年十月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 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 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四 日 臺北地方法院勞工法庭 法 官 林振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五 日 書 記 官 葛映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