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國字第二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國字第二七號 原 告 丁○○ 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聰明律師 複 代理人 甲○○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古嘉諄律師 李元德律師 張勝傑律師 複 代理人 陳維鈞律師 受告知訴訟人 榮金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受告知訴訟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九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 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二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淑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