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國貿字第二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權利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國貿字第二二號 原 告 甲○○○○○○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雷憶瑜律師 訴訟代理人 曹志仁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毓貞律師 被 告 台灣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潘正芬律師 複代理人 謝孟馨律師 楊方春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權利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七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 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侯水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林秀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