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二八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8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二八九號 上 訴 人 明德春天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乙○○ 被上訴人 丁○○ 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兩造並應查報系爭建物遭他人佔據使用,係有權占有或無權占 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五 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周玫芳 法 官 林孟皇 法 官 黃明發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 日 法院書記官 謝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