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一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2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一一○號 原 告 興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郎 右原告與被告漢泰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壹萬元折合銀元壹拾柒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銀元壹仟柒佰元,折合新臺幣伍仟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青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