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二六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5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二六六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寶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壹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仟零叁拾肆 元,折合新臺幣陸仟壹佰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鴻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 日 書 記 官 林秀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