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二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1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二八號 原 告 新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珠 右原告與被告台灣旺寶有限公司、甲○○、乙○○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伍萬伍仟貳佰叁拾壹元折合 銀元貳拾捌萬伍仟零柒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仟捌佰伍拾壹元,折合新臺 幣捌仟伍佰伍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三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秀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三 日 法院書記官 林蓮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