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二九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5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二九二號 原 告 佳大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林昭子 送 右原告與被告凱拓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玖拾肆萬零肆佰陸拾捌元折合銀元陸拾肆萬陸仟 捌佰貳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陸仟肆佰陸拾玖元,折合新臺幣壹萬玖仟肆佰 零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三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黃柄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三 日 書 記 官 楊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