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二九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5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二九六號 原 告 志合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錦芳 右原告與被告倫飛電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仟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拾 萬元,折合新臺幣玖拾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六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鴻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六 日 書 記 官 林秀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