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三五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6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三五六號 原 告 和盟流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鴻 送達 右原告與被告溢光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柒萬肆仟零玖拾叁元,折合銀元貳拾玖萬壹仟叁 佰陸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仟玖佰壹拾肆元,折合新臺幣捌仟柒佰肆拾貳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五 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 林玲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五 日 書記官 黃慧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