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補字第六九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六九九號 原 告 昭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原告與被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萬零柒仟肆佰柒拾玖元,折合銀元壹佰叁 拾叁萬伍仟捌佰貳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肆仟陸佰玖拾伍元,折合新臺 幣肆萬肆仟零捌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陳怡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法院書記官 謝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