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訴字第一○四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8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訴字第一○四九號 原 告 忠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張士忠 被 告 東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甲○○ 被 告 永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乙○○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永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在位於台北縣汐止市○○○路二九七巷 三三號、三五號之工廠內,製造侵害原告專利權之「速開隱藏式四段鎖」產品, 囤積於被告東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位於台北縣汐止市○○○路二九七巷十六弄一 號之倉庫內,並對外公開銷售。且經原告聲請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八十 九年度偵字第五三四○號案件,搜索上開地點偵辦中。則依民事訴訟第十五條之 規定,該侵權行為地屬於台灣士林地方法院轄區,自應由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三十 日 書 記 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