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九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2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九七號 原 告 創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陵生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仟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陸萬元,應繳裁判費銀貳仟貳佰元, 折合新台幣陸仟陸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 應補繳新台幣伍仟玖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佰零壹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李媛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書 記 官 林淑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