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四二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6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四二一號 原 告 德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 ,惟該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陸萬壹仟柒佰捌拾玖元,應繳裁判費 銀元壹仟捌佰柒拾叁元,折合新台幣伍仟陸佰壹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伍佰柒拾肆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明發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四 日 法院書記官 謝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