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四八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8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四八四號 原 告 礁溪鋼鐵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宏杰律師 被 告 汎威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兼訴訟代理人 陳志偉律師 被 告 萬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陳志偉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蓓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柯金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