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四八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5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四八四號 上 訴 人 礁溪鋼鐵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汎威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萬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九十一年度訴字第 一四八四號號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 為新台幣貳佰陸拾陸萬叁仟伍佰玖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肆萬壹仟壹佰 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七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遠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七 日 書記官 柯金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