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六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3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六七○號 原 告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捌拾貳萬貳仟元,應繳裁判費銀元陸 仟零柒拾肆元,折合新台幣壹萬捌仟貳佰貳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捌仟壹佰柒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貳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載明應受判決事項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 因事實等,並提出被告甲○○與訴外人麗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契約影本 附於該準備書狀及繕本內。 (四)提出兩造最新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二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賴錦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書 記 官 葛映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