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六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1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六八號 原 告 愈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寧遠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鉅富水電冷氣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萬零捌仟元,折合銀元貳拾萬零貳仟陸佰陸 拾柒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零貳拾柒元,折合新臺幣陸仟零捌拾壹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陸仟零叁拾陸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臺幣叁拾肆元)。 ㈢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三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陳秀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七 日 書 記 官 林秀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