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七六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3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七六五號 原 告 壯佳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七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柒拾玖萬壹仟玖佰捌拾元,應繳裁判 費銀元壹萬貳仟陸佰肆拾元,折合新台幣叁萬柒仟玖佰貳拾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柒仟捌佰柒拾伍 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另將起訴狀繕本各壹份逕送被告並副知本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蔡政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書 記 官 官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