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一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8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一三○號 原 告 美吾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 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青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三 日 書 記 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