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二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2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二七號 原 告 奇異亞洲醫療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博而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四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 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八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鄭純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八 日 書記官 朱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