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五七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5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五七二號 原 告 芮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惠連 送達代收人 張世欣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肱慶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肱慶實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伍拾捌萬捌仟零貳拾柒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壹萬伍仟捌佰捌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 應補繳新台幣壹萬伍仟捌佰叁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五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二、原告並應提出被告肱慶實業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劉 素美之最新戶籍謄本;以及原告公司之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三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三 日 書 記 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