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七八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5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七八七號 原 告 元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秀琬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勁報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伍萬伍仟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仟捌 佰伍拾元,折合新台幣伍仟伍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 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伍佰零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婷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 日 法院書記官 王 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