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一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6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一三號 原 告 怡和高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禎生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德盈股份有限公司、明德春天百貨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伍拾壹萬捌仟伍佰玖拾柒元,應繳裁 判費銀元捌仟叁佰玖拾陸元,折合新台幣貳萬伍仟壹佰捌拾捌元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伍仟壹佰肆 拾叁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貳份暨被告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法定代理人 當月最新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三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博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三 日 書 記 官 蔡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