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0三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0三三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弘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中和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睿文律師 複 代理人 吳忠德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恒昌豐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郭雨嵐律師 陳信至律師 乙○○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姜悌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