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二七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6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二七二號 原 告 大登鋼鐵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同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叁拾伍萬柒仟叁佰玖拾貳元,應繳裁 判費銀元柒仟捌佰伍拾捌元,折合新台幣貳萬叁仟伍佰柒拾肆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叁仟伍佰貳拾 玖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四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李維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四 日 ~B書記官 莊滿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