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四一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8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四一五號 原 告 和盟流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右原告與被告溢光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溢光企業有限公司之真正營業所, 並提出該公司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逾期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 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 項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溢光企業有限公司之真正營業所,致無法 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周美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六 日 書 記 官 王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