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六九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7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六九三號 原 告 捷耀光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祥林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壹拾萬零叁仟壹佰陸拾柒元,應繳裁 判費銀元柒仟零壹拾壹元,折合新台幣貳萬壹仟零叁拾叁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零玖佰捌拾捌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貳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貳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八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丁蓓蓓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八 日 書 記 官 陳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