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八二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7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八二六號 原 告 包氏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孫大龍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秉欣律師 被 告 崴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仟姬 訴訟代理人 謝佩玲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 第二十一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八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七 日 書記官 林蓮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