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八二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1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八二六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優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即崴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包氏國際有限公司因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八二六號請 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叁拾叁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仟貳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 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秀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林蓮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