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八二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1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八二六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優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即崴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包氏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乙○○為上訴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 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 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 一百七十八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法定代理人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九日變更為乙○○,有上訴人提出 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故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八二六號訴訟程序於兩 造訴訟代理人收受判決後當然停止,當事人於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不聲明承受 訴訟,爰依前開規定,依職權裁定命乙○○為上訴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林蓮女

